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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

作者:liutianjiao 日期:2024-01-19 16:40:21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却存有公积金余额的情形,由此引发对当事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问题,并引发一系列争议,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否协助执行?鉴于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加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列》对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提取等设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条件,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带来了诸多法律障碍,实践中操作也不尽相同,亟需通过立法或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可行性的法律基础

司法实践中关于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执行主要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和专用性,不可强制执行,另一种意见是住房公积金是公民的个人合法收入律师认为住房公积金将被强制执行。

1 .住房公积金是公民的个人收入,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2、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执行豁免的范畴。 执行豁免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债务人享有的一定财产和时间范围内免受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住房公积金可行性的现实障碍

住房公积金理论上是强制执行的,但现在的公积金立法给法院的执行带来了很多障碍。

1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不明。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扣分合作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和收入发行单位,但公积金管理部门既不是金融机构也不是收入发行单位。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成为扣分合作的对象,很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部门认为自己没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拒绝了法院的扣分要求。

2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不充分。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设、改建、修理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转用。 》第二十四条还专门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六种情况,包括(一)购买、建设、建设、建设、修理住房的情况。 (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力,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四)出国定居(五)偿还住房贷款利息(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公积金管理部门因此规定只有在达到提取条件后才能扣除。 有些规定只有住宅消费类事件可以扣分。 在离婚分析执行案件中,公积金可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扣除。 这成为制约司法实践中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最主要障碍。

三、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应具备的条件

以上论述了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在法律上和法律上没有障碍,但住房公积金不一定可以自由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认为,如果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余额,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律师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住房公积金和公民个人存款有本质区别。 这是员工及其机构按规定缴纳的长期住房储蓄金,具有生存保障的“生活必需品”的性质1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包罗万象地执行为原则。 在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时,只有在被执行人没有金钱支付能力,被执行人找不到容易执行的其他财产的情况下,才必须囊括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措施。 否则,法院实行住房公积金将成为一些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恶意领取公积金的工具。

(二)以适度执行为原则。 被执行人的执行要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和执行措施之间,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 这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属应该保持的生活必需品一致。

2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分类条件。

(一)因购买、建设、修理、租赁住房等债务纠纷和离婚纠纷需要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无条件纳入强制执行的范畴。

(二)因侵权、普通贷款等纠纷发生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可以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强制执行:申请人因该债务生活陷入困境。 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行的财产保留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四、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方式

我国现在对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程序没有操作性的程序规定,所以实践中是按照一般债权的执行程序进行的,而且普遍的做法是首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公积金查询书,让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的储蓄余额

律师是这样认为的。

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是金融机构,只是对住房公积金有管理权限,没有扣除权限,所以不能发行支持冻结、扣除的通知书,但公积金管理部门是公积金的管理部门,公共

其次,考虑到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质,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给予当事人执行异议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天内审查,通过审查执行住房公积金

最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时要注意遵循抵押权等物权优先原则,如果已经用住房公积金抵押,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必须优先获得补偿后,再执行其余部分。关于具体的执行方式,律师认为每个纠纷可以单独或并用冻结、写出、提取、提取等方式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离婚纠纷中一方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没有公积金账户,提取另一方公积金的余额对其贷款、偿还等有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必须允许以“折扣”的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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